七月 2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终于颁布了,我仔仔细细的看了一遍,实施条例共有38条,对《劳动合同法》许多不明确的条款做出了补充规定。
该条例对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试用期工资、培训费用、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并增加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规范了离职证明和职工名册。
但是,该条例对劳动合同中的一些关键问题还是没有明确,比如: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在尚未用工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双方是什么关系?可否在这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
2、劳务派遣中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什么岗位?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3、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务派遣单位能否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未续签合同仍留在单位工作,是否属于续订合同?是否也需支付两倍工资或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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