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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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搜狗”状告“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已被法院受理。笔者从相关的报道中得出原告的三个诉讼理由:

一、被告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以“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包含最新最全的流行词汇,任何场合均最适合的输入法”等文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二、被告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网络用户终端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使得网络用户在使用QQ拼音输入法同时不能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

三、被告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对网络用户的输入法排列顺序进行人为干预,使“搜狗拼音输入法”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入法”之后。

针对第一个诉讼理由,笔者认为其属于广告法的规制范围,还达不到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度。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企业一旦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最”的用语,必须要谨慎,如与事实不符,则属于虚假广告。正如一句流行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被告的上述宣传显然不实,构成虚假广告。

至于该宣传手段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其是否损害竞争对手来判断。由于软件产品与一般消费性产品不同,消费者选择的标准不是质量最好的产品,而是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加上消费者多年的使用习惯,不会因为广告而轻易的改变,也就不会给消费者产生误导,不会贬低其他企业的产品,因此被告的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第二个诉讼理由能否成立,就要看原告的证据是否足够强大。据了解,这是一个“禁用不常用输入法”的设置,用户可通过这个功能禁止不需要用到的输入法进驻内存。如果用户在屏蔽后需要再次启用特定输入法,可以在“输入法设置”中完成启用。如果是这样,那么被告仅是提供了产品的一种功能,至于用不用这个功能,完全由消费者决定,被告并没有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同类产品,因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这还要根据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做最终判断。

针对第三个诉讼理由,笔者认为电脑中的各个输入法不存在排序问题,我本人电脑中的拼音输入法有:谷歌拼音、搜狗拼音、紫光拼音、微软拼音,在切换过程中我觉得他们就是一个圆,无先后之分,都是平等的,也许有人说我是菜鸟,但我相信跟我一样的菜鸟有很多。

分析到这里,笔者不免对原告提出的2051万元的巨额赔偿有些担忧,粗略的算了一下,仅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就得14万多,这不仅是一场法律诉讼,亦是一场利益与风险的博弈,佩服原告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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