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10“3G门户”不能作为商标注册

法律新闻简报 191 views|我要评论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3G”概念早在申请商标提出注册申请的2004年之前已经提出,普通消费者对于“3G”代表了一种移动通讯技术早已知晓。久邦公司自己也在商标复审申请书中认可“‘3G’一般理解为‘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第二,申请商标“3G门户”可拆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部分“3G”和 “门户”,其中“门户”是用户接触网络的入口,用于互联网行业中,应为通用名称,对此久邦公司在商标复审时亦予认可。而“3G”是第三代移动通信技术的简称,已经在计算机领域有所应用,属于通用词汇,其用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与特点。故“3G”和 “门户”均为行业内的通用词汇,申请商标不符合商标法规定,即属于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应当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虽然“3G门户”网站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代表“3G”词汇是通过久邦公司的使用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知晓,相反,“3G”概念系早已提出并且由国家大力宣传倡导而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故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原告的使用而获得了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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