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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法律人生 &#187; 首页</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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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十二篇•谷歌数字图书馆引领未来版权模式</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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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4 Nov 2009 05:11: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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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文著协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维权此时正热烈的进行着，笔者认为，双方谈判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文著协的目的是赔偿额及作品清单，谷歌的谈判目的是通过支付费用获得作品使用权。谷歌不提供作品清单是聪明的，法律没有规定被告须自证其罪，文著协也明白，靠单个作者的个别维权力量实在太小，必须集中起来，拧成一股绳才能与谷歌这个巨无霸对峙，谷歌本身不怕赔钱，也作好了赔钱的准备，据说谷歌为此已经拨出3400万美元用以支付版权使用费。]]></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文著协对谷歌数字图书馆的维权此时正热烈的进行着，笔者认为，双方谈判的目的是根本不同的，文著协的目的是赔偿额及作品清单，谷歌的谈判目的是通过支付费用获得作品使用权。谷歌不提供作品清单是聪明的，法律没有规定被告须自证其罪，文著协也明白，靠单个作者的个别维权力量实在太小，必须集中起来，拧成一股绳才能与谷歌这个巨无霸对峙，谷歌本身不怕赔钱，也作好了赔钱的准备，据说谷歌为此已经拨出3400万美元用以支付版权使用费。</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目前谷歌扫描的中国作家的图书有两个来源，一个是公版作品，另一个是权利在保护期的作品。对版权在保护期的图书来说，对图书的任意部分进行数字化之前，谷歌都必须获得版权所有人的授权，无论是摘要预览，还是内容片段。而公版作品则任何人都可以使用。</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数字化信息化必然是作品形态未来的发展趋势，谷歌数字图书馆与文著协的这一事件对中国版权行业来说，应该深刻反思，面对谷歌不断扩张的版权帝国威胁，应尽快探索并创新版权行业的发展模式。</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谷歌不可比拟的优势在于：</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首先，谷歌的搜索身份</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网络传播的“避风港”原则，最初的设想就是用来解决搜索引擎侵权案的，这种天然的免除法律责任的“安全港”对于谷歌来说再合适不过了。</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其次，谷歌的财力</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谷歌已经发出的和解声明中称，同意者，每人每本书可以获得至少60美元作为赔偿，以后则能获得图书线上阅读收入的63%。这对中国大多数作者是个不小的诱惑，著名作家韩寒就表示，欣然接受在显示目录和摘要下60美元一本的条件，而国内的文学网站能付得起费的凤毛麟角，付得起这么高费用的几乎没有。</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再次，谷歌的技术</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图书的盗版问题一直是困扰作者的难题，谁能更好的保护作品不被盗版，谁就能赢得作者的心，因此拥有强大的先进的控制版权内容的技术非常重要，而谷歌的技术能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目前很多人被谷歌的技术所折服。</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目前，我唯一不认同谷歌做法的是将公版作品数字化后进行收费，据说，谷歌对绝版的版权图书进行扫描，20%内容免费阅读，另外80%内容收费，这就涉及公共信息的私有化问题，这点我是不赞同的，公共信息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任何人都不拥有它的经济利益，谷歌应该全部免费提供给公众。</span></p>
<p style="text-align: left;"> <span style="font-size: 16px;">最后，引用电子前沿基金会（EFF）的职员高级律师弗莱德·冯罗曼（Fred von Lohmann）话说，“谷歌为图书馆提出了很多问题，而这些问题将在今后持续多年”。</span></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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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十一篇•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解决原则</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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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Tue, 22 Sep 2009 09:49:29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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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知识产权与其他合法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因归属不同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矛盾或抵触状态。如注册商标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肖像、美术作品等，从而出现商标权与姓名权、肖像权或著作权的冲突；行使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也可能和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等。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主要适用下列原则：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指知识产权与其他合法民事权利或知识产权相互之间因归属不同的权利主体而出现的矛盾或抵触状态。如注册商标使用了他人的姓名、肖像、美术作品等，从而出现商标权与姓名权、肖像权或著作权的冲突；行使摄影美术作品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也可能和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冲突等。这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必须妥善处理。处理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主要适用下列原则：<br />
 1．约定优先原则。这是指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有合法有效的合同约定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志，优先适用合同中的约定处理纠纷。这种约定，既包括当事人事前对可能产生权利冲突纠纷事项而进行的约定，如画家、摄影师和人体裸体模特儿事先对绘画作品、摄影美术作品是否可以展览、出版进行的约定；也包括发生纠纷后对如何处理权利冲突纠纷而进行的约定。<br />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在当事人对有关权利冲突的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一般应保护产生时间在先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抑制或消灭产生在后的权利。如照相馆未经许可不得以行使发表权为由在橱窗中展览他人的肖像摄影照片。专利法第23条、商标法第9条和第31条都分别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外观设计、商标都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撤销侵犯在先权利的商标权或宣告侵犯在先权利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应依法由特定的行政机构进行，法院不得在民事审判中直接行使该权利。<br />
 3．过期权利丧失原则。其含义是指在先权利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请求消灭或抑制与其在先民事权利相冲突的知识产权，否则就丧失胜诉权。如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2、3款的规定，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商标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应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但对恶意注册他人驰名商标不受该期限限制。合法在先的民事权利与后产生的知识产权冲突的，如果超出诉讼时效起诉，也丧失胜诉权。胜诉权的丧失，并不导致在先取得的整体知识产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丧失。<br />
 4．综合考量原则。在前述原则都难以适用的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判决的社会后果及影响等因素处理权利冲突纠纷。</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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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开心网快评</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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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10 Aug 2009 15:38:32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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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一谈国际时事，就有专家们不高兴。但网民谈什么都高兴，因为他们有开心网（kaixin001.com）。还有人怕网民不够高兴，造个真假开心网的故事帮大家寻开心。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一谈国际时事，就有专家们不高兴。但网民谈什么都高兴，因为他们有开心网（kaixin001.com）。还有人怕网民不够高兴，造个真假开心网的故事帮大家寻开心。<br />
开心网嘛，大家都记得2008年不经意间冒出的病毒一样汹涌的邮件轰炸。那段时间很多人收到说不清的邀请，内容都是请你加入kaixin001.com。抵挡不住诱惑的人试着加入了，很快就开心了，入迷了，开始邀请下一轮的同志一起开心。网民很开心，开心网更开心。但好景不长，当域名kaixin.com 被千橡购下甚至组建了一个也叫“开心网”的社交网站时，开心网不开心了，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千橡告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p>
<p>原告代理律师主张，被告千橡公司使用开心网名称是“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千橡既然敢开第二个开心网，当然不会承认侵权。千橡手上自然有几张牌：</p>
<p>第一张J。</p>
<p>大家都是抄的。你既然也抄Facebook何苦来告我抄你？</p>
<p>说开心抄Facebook的经营模式，是有道理的。但法律并没规定所有照抄都违法。进入公有领域的《红楼梦》谁都可以抄，前提是不把曹雪芹老人家名字改成你的。Facebook开拓的SNS商业模式，归根结底是通过网络经营人际关系的商业方法，基本上是抽象的思想。商业方法在中国既不受著作权保护，也因不属于技术方案而不能获得专利权保护。开心就是开心，并没有自称是汉化的Facebook。但千橡不同了，直接告诉大家我就是开心。于是一下子出现两个开心网，新老网民都糊涂了。连名字都照抄，开心网不告才怪。</p>
<p>知识产权的客体分为作品、专利技术等智力成果和商标（商誉）等经营成果两类。本案纠纷的实质并不是被告剽窃原告的智力成果，而是被告擅自使用原告通过商业经营取得较高显著性和相当商誉的网站名称。本案的审理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搭原告经营成果的便车，在网民中造成混淆进而影响原告市场份额。实际审理中法庭观点是否如此，我和大家一样拭目以待。</p>
<p>第二张Q。</p>
<p>按千橡说，两个开心网网页从颜色、布局、字体到组件是完全不一样的，产品有很大差别。千橡认为，有两个开心网也不会造成混淆。SNS一只鱼缸，两条红金龙，不混淆可能么？</p>
<p>暂且不说个人看了两个开心网并没有觉得差别太大，单就千橡的抗辩理由，早在许多年前就给美国的汉德法官一法捶砸扁——小偷不能主张因为有多少东西没有偷而免责。法庭判断侵权盯住的是你非法抄了多少，而不是有多少你没有抄。</p>
<p>第三张K。</p>
<p>千橡拥有kaixin.com，是否有权起名开心网。</p>
<p>千橡从第三方购买来的kaixin.com在2000年即注册，相对原告2008年开始经营的kaixin001.com注册在先。千橡强调合法购买和拥有kaixin.com的域名，当然有权起名开心网。</p>
<p>我认为，千橡的答案似是而非，混淆问题的本质。即使千橡拥有kaixin.com合法，但经营另一个开心网就涉嫌侵权。《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清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p>
<p>举个例子。如果你爸爸叫沈阳，那你就有权叫小沈阳，没有问题；你一高兴去学了二人转，同样没有问题；接下来你登台表演，大贴广告“小沈阳今夜光临，票价 1000元”…这就有问题。虽然你也可以叫小沈阳，但没有权利误导观众以为你就是那个不缺钱的小沈阳。同样，你改名奥巴马、把皮肤晒黑、减肥练胸肌、移民到美国，都没人阻止你。但如果你非要往白宫里闯，一个劲要去坐空军一号，那可不成。你可以叫奥巴马但不能冒充美国总统奥巴马。</p>
<p>淘宝和易趣，前程无忧和智联，卓越和当当，土豆和优酷…，同业网站通过不同的名称竞争是常见不过的事。千橡想做SNS网站，可以选择的名字太多了。即使铆着要起和开心网类似的词，也可以叫快乐网、快活网、高兴网、美滋滋网，乐呵呵网、笑眯眯网…。如果千橡不是为了刻意混淆，为什么偏购买 kaixin.com而且经营起另一个“开心网”呢？</p>
<p>《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千橡明知开心网是SNS网站的领先者，仍然购买kaixin.com域名并创立同经营SNS业务的开心网，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结合最高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开心网名称通过使用具有了很高的显著性和市场知名度，是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社交网站，应当认定为知名商品（服务）。千橡擅自使用开心网名称，必然造成混淆后果，构成和开心网的不正当竞争。<br />
因千橡依法拥有kaixin.com域名，法院没有依据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转让域名。法院可根据原告诉讼请求，以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为由判令被告停止使用开心网名称经营SNS网站。</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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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七篇•商品房交付的认定</title>
		<link>http://mybizlaw.com/archives/85</link>
		<comments>http://mybizlaw.com/archives/8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10 Aug 2009 08:52:58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房产]]></category>
		<category><![CDATA[法律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category><![CDATA[商品房 交付 购房合同]]></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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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由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关乎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因此法律实践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由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争仪非常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由于商品房交付时间关乎迟延交房的违约金，因此法律实践中，购房者与开发商由于商品房交付时间的争仪非常多，笔者认为商品房的交付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建筑方面的法律及规范。</p>
<p>一、法律规范：</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1条规定：“</p>
<p>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但法律对何为“转移占有”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关交房时间、条件的约定就极为关键，一般来说，法院也大多以购房合同的约定进行裁判。</p>
<p>首先，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p>
<p>要证明竣工验收合格，开发商要提供两个主要文件，一个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个是商品房交付许可证。交付住宅的，还应当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剩下的就是合同约定的其他交付条件。如果开发商交付行为符合上述条件的，商品房才算是交付。</p>
<p>其次，有时往往出现这种情况：业主在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某些质量问题，如地板凸起，门窗破损等情况，因此有律师认为交房时间应当从开发商修复完善后才能算是交房完毕，但是，笔者认为只有房屋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购房者才可以以此拒绝收房，否则，不可以拒绝收房，因为其他质量问题可以通过整改、赔偿损失等途径救济。</p>
<p>二、交付的表现</p>
<p>实践中有这样的情况：物业将门打开让购房者存放一些东西，但是钥匙始终由物业保管，产生争议时开发商以此主张购房者因放东西而使用，因使用而表示接受房屋，即房屋已交付。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33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义务。所谓房屋的交付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交付使用，就是出卖人将已建成的房屋转移给买受人占有，存放物品并不是占有，应以交付钥匙作为转移占有的标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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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四篇•法眼看魔兽停服事件</title>
		<link>http://mybizlaw.com/archives/10</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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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Sat, 18 Jul 2009 17:23:35 +0000</pubDate>
		<dc:creator>su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category><![CDATA[魔兽停服 网络游戏产品 九城 暴雪 网易]]></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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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魔兽重启的时间一拖再拖，从最初承诺的两周之内，到6月底，再到现在干脆没了具体的开服时间，众多玩家开始担心游戏里的钱，仅6月29日到至30日两天，消费者协会315网站上关于“魔兽”的投诉就达到近3000条。玩家维权的核心武器是法律，在这场纷争中，法眼看到的是:
一、停服的法律原因
停服是因为魔兽世界的所有人暴雪将独家运营权许可给了网易，在运营易手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造成了这次停服。根据文化部2009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即新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必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就游戏的改版和升级版的内容按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向文化部申请内容审查。由于上述两个文件对审批时间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网易迟迟不能运营魔兽，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及时的依法依规完成审批，不要久批不决。
二、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透视
法律关系：该事件涉及的主体有玩家、暴雪、九城、网易，玩家通过预付费而在游戏世界中体会游戏带给他的无穷感叹，暴雪通过先后与九城和网易达成独家运营许可协议，由九城和网易先后作为代理商为玩家提供服务。因此玩家与九城和网易是服务消费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暴雪与九城、网易是权利许可关系，受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玩家与暴雪不存在任何关系。
法律行为：邱宝昌律师说暴雪将魔兽游戏经营权从九城转移到网易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笔者不同意其观点。
邱宝昌说：“如果说我买了点卡，你就是我的债务人，你要履行给我提供服务，你要是债务已经转移了，你必须要经过我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就是玩家，原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如果没有经过玩家的同意把它转变了，改变了这种服务主体，实际上也和我们的合同法规定是不相一致。”
笔者认为，该事件的法律行为是许可，而不是转让，许可谁、如何许可是暴雪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也无需取得他人的同意。
三、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
据网易方面称出现了“非我们所能控制的意外情况，将导致服务器重开计划被迫延误”。网易的此次停服构成违约是不争的法律事实，如果上述网易所称意外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网易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顺延履行或双方协商解决即可。
然而，通过上述停服原因的分析，网易所称意外情况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三者缺一不可，本次事件网易作为中国网游知名公司完全是可以预见的，网易应该按照民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义务，但网易非但没有通知玩家，反而向玩家出售点卡，因此，网易方面称的“意外情况”并不构成不可抗力，网易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四、玩家巨额未使用的充值如何处理
玩家作为网游公司的衣食父母，无论是网易还是九城都必须拿出真诚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充分考虑玩家的感受，而不应含糊，更不能不理，除了退还玩家未使用的充值，还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以方便快捷的方式支付给玩家。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魔兽重启的时间一拖再拖，从最初承诺的两周之内，到6月底，再到现在干脆没了具体的开服时间，众多玩家开始担心游戏里的钱，仅6月29日到至30日两天，消费者协会315网站上关于“魔兽”的投诉就达到近3000条。玩家维权的核心武器是法律，在这场纷争中，法眼看到的是:</p>
<p>一、停服的法律原因<br />
停服是因为魔兽世界的所有人暴雪将独家运营权许可给了网易，在运营易手的过程中相关部门的审批程序造成了这次停服。根据文化部2009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规范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申报工作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决定终止进口网络游戏产品经营的，文化部撤销其进口批准文号；变更运营企业的，原进口批准文号自动撤销，由新的运营企业重新向文化部报审。”“已通过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网络游戏产品，在运营中有实质内容变动的改版或版本升级的，应将新版本报文化部进行内容审查。”即新获得运营权的企业必须取得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就游戏的改版和升级版的内容按照《关于加强网络游戏产品内容审查工作的通知》，向文化部申请内容审查。由于上述两个文件对审批时间均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网易迟迟不能运营魔兽，因此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及时的依法依规完成审批，不要久批不决。</p>
<p>二、相关主体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行为透视<br />
法律关系：该事件涉及的主体有玩家、暴雪、九城、网易，玩家通过预付费而在游戏世界中体会游戏带给他的无穷感叹，暴雪通过先后与九城和网易达成独家运营许可协议，由九城和网易先后作为代理商为玩家提供服务。因此玩家与九城和网易是服务消费合同关系，受我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暴雪与九城、网易是权利许可关系，受我国《合同法》《著作权法》的调整和保护，玩家与暴雪不存在任何关系。</p>
<p>法律行为：邱宝昌律师说暴雪将魔兽游戏经营权从九城转移到网易的做法，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的债务转让的相关规定，笔者不同意其观点。</p>
<p>邱宝昌说：“如果说我买了点卡，你就是我的债务人，你要履行给我提供服务，你要是债务已经转移了，你必须要经过我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就是玩家，原提供服务的运营商如果没有经过玩家的同意把它转变了，改变了这种服务主体，实际上也和我们的合同法规定是不相一致。”<br />
笔者认为，该事件的法律行为是许可，而不是转让，许可谁、如何许可是暴雪的权利，他人无权干涉，也无需取得他人的同意。</p>
<p>三、无法控制的意外情况是否属不可抗力<br />
据网易方面称出现了“非我们所能控制的意外情况，将导致服务器重开计划被迫延误”。网易的此次停服构成违约是不争的法律事实，如果上述网易所称意外情况构成不可抗力，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网易将不承担违约责任，合同顺延履行或双方协商解决即可。<br />
然而，通过上述停服原因的分析，网易所称意外情况并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不可抗力必须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三者缺一不可，本次事件网易作为中国网游知名公司完全是可以预见的，网易应该按照民法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通知义务，但网易非但没有通知玩家，反而向玩家出售点卡，因此，网易方面称的“意外情况”并不构成不可抗力，网易必须承担违约责任。</p>
<p>四、玩家巨额未使用的充值如何处理<br />
玩家作为网游公司的衣食父母，无论是网易还是九城都必须拿出真诚的解决问题的态度，充分考虑玩家的感受，而不应含糊，更不能不理，除了退还玩家未使用的充值，还要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以方便快捷的方式支付给玩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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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三篇•kaixin.com涉嫌域名侵权</title>
		<link>http://mybizlaw.com/archives/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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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6:01:44 +0000</pubDate>
		<dc:creator>su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category><![CDATA[域名 侵权 不正当竞争 开心网]]></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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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当前，中国网络界最热闹的域名事件莫过于kaixin.com与 kaixin001.com了，今天发现MSN有封新邮件，是同学邀请我成为我好友的，没多想点了链接。这一点可不要紧，输入密码后居然说我成功注册开心网了！不对呀，开心网我早就注册过了的呀，怎么又注册了呢？仔细一看，原来是kaixin.com,这年头，真假难辨啊，相信跟我有同感的人不在少数，我一同事看了这两个域名说“怎么真的比假的还假？”
头脑中不由的反应出入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第七位的19楼网站域名侵权案件：
【案情摘要】 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 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 ”；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类型案件，是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中的“19楼”网站作为浙江省第一大社区网站就成为了某些仿冒者的目标。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实践功能。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本案王某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
（摘自中国法院网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9）
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上述的判决及其入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意义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因此，笔者认为kaixin.com涉嫌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8221;开心网\&#8221;引爆网络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官司走向存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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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当前，中国网络界最热闹的域名事件莫过于kaixin.com与 kaixin001.com了，今天发现MSN有封新邮件，是同学邀请我成为我好友的，没多想点了链接。这一点可不要紧，输入密码后居然说我成功注册开心网了！不对呀，开心网我早就注册过了的呀，怎么又注册了呢？仔细一看，原来是kaixin.com,这年头，真假难辨啊，相信跟我有同感的人不在少数，我一同事看了这两个域名说“怎么真的比假的还假？”</p>
<p>头脑中不由的反应出入选2008年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第七位的19楼网站域名侵权案件：<br />
【案情摘要】 都市快报社在2001年4月23日注册了19floor.net域名，经过几年的经营和管理，该网站及其论坛在网民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网民的认可度。 19floor.net域名的相关权益后转入杭州都快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19floor.com域名于2005年注册备案，由王林阳开办和实际经营。两个域名中的字符串均为“19floor”，中文含义均为“19楼 ”；19floor.com网站采用了与19floor.net网站相同的论坛程序；在论坛栏目的设置上也基本相同，例如第一个栏目都是公告区，都有“拉风E派”、“时尚沙龙”、“孩子爸孩子妈聊天室”、“数码时代”等栏目；在基本色彩上都是绿色。由于域名和论坛设置的相似性，导致网民对两个论坛产生了误认。一审法院认定王林阳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注销19floor.com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p>
<p>本案是在互联网环境下傍知名域名的新类型案件，是国内文化品牌维权的一个典型案例。近年来，“傍名牌”现象逐渐从有形的商品和服务领域延伸到了网络文化产业，本案中的“19楼”网站作为浙江省第一大社区网站就成为了某些仿冒者的目标。域名既是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又具有商业标识的实践功能。随着互联网应用的不断普及，域名的商业价值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域名这一新型权益的保护作了规定。本案王某经营的网站与他人网站的域名甚至版式、内容存在大量相似之处，法院由此认定王某在涉案域名的使用上具有恶意，并在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适用不正当竞争法对其行为进行了规制。<br />
（摘自中国法院网http://ipr.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859）</p>
<p>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上述的判决及其入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意义对以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br />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br />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br />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br />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br />
因此，笔者认为kaixin.com涉嫌域名侵权及不正当竞争。<a href="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58379&amp;k_title=%BF%AA%D0%C4%CD%F8&amp;k_content=%BF%AA%D0%C4%CD%F8&amp;k_author=">\&#8221;开心网\&#8221;引爆网络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官司走向存变数 </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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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二篇•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构成不正当竞争</title>
		<link>http://mybizlaw.com/archives/6</link>
		<comments>http://mybizlaw.com/archives/6#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5:56:31 +0000</pubDate>
		<dc:creator>admin</dc:creator>
				<category><![CDATA[法律评论]]></category>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category><![CDATA[搜狗 腾讯 拼音输入法 诉讼理由 反不正当竞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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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据报道，“搜狗”状告“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已被法院受理。笔者从相关的报道中得出原告的三个诉讼理由：

一、被告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以“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包含最新最全的流行词汇，任何场合均最适合的输入法”等文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报道，“搜狗”状告“腾讯”拼音输入法不正当竞争已被法院受理。笔者从相关的报道中得出原告的三个诉讼理由：</p>
<p>一、被告腾讯公司在其网站上以“QQ拼音输入法：最快、最准、最干净；占用系统资源最小，利用最好的算法，最少的损耗，达到最优的性能；包含最新最全的流行词汇，任何场合均最适合的输入法”等文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p>
<p>二、被告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网络用户终端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快捷方式，使得网络用户在使用QQ拼音输入法同时不能使用“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p>
<p>三、被告利用破坏性技术手段对网络用户的输入法排列顺序进行人为干预，使“搜狗拼音输入法”排序位置始终处于“QQ拼音输入法”之后。</p>
<p>针对第一个诉讼理由，笔者认为其属于广告法的规制范围，还达不到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程度。广告法要求广告应当真实，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因此，企业一旦为推销某种产品在广告中使用“唯一”“最”的用语，必须要谨慎，如与事实不符，则属于虚假广告。正如一句流行语“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所以，被告的上述宣传显然不实，构成虚假广告。</p>
<p>至于该宣传手段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以其是否损害竞争对手来判断。由于软件产品与一般消费性产品不同，消费者选择的标准不是质量最好的产品，而是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加上消费者多年的使用习惯，不会因为广告而轻易的改变，也就不会给消费者产生误导，不会贬低其他企业的产品，因此被告的该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p>
<p>对于原告第二个诉讼理由能否成立，就要看原告的证据是否足够强大。据了解，这是一个“禁用不常用输入法”的设置，用户可通过这个功能禁止不需要用到的输入法进驻内存。如果用户在屏蔽后需要再次启用特定输入法，可以在“输入法设置”中完成启用。如果是这样，那么被告仅是提供了产品的一种功能，至于用不用这个功能，完全由消费者决定，被告并没有限制消费者使用其他同类产品，因此被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过，这还要根据原告提供给法庭的证据做最终判断。</p>
<p>针对第三个诉讼理由，笔者认为电脑中的各个输入法不存在排序问题，我本人电脑中的拼音输入法有：谷歌拼音、搜狗拼音、紫光拼音、微软拼音，在切换过程中我觉得他们就是一个圆，无先后之分，都是平等的，也许有人说我是菜鸟，但我相信跟我一样的菜鸟有很多。</p>
<p>分析到这里，笔者不免对原告提出的2051万元的巨额赔偿有些担忧，粗略的算了一下，仅交给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就得14万多，这不仅是一场法律诉讼，亦是一场利益与风险的博弈，佩服原告的勇气。</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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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第一篇•谷歌名称之争为什么不构成商标侵权</title>
		<link>http://mybizlaw.com/archives/5</link>
		<comments>http://mybizlaw.com/archives/5#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29 Jun 2009 15:52:29 +0000</pubDate>
		<dc:creator>sun</dc:creator>
				<category><![CDATA[首页]]></category>
		<category><![CDATA[谷歌 商标权 驰名商标 企业名称 字号 侵权]]></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mybizlaw.com/archives/5</guid>
		<description><![CDATA[谷歌名称之争实质上是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谷歌”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未支持谷歌中国的侵犯商标权的主张，这是为什么呢？
第一，现阶段司法解释并未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规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七种：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鉴于现阶段司法解释在对商标法中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予以细化时，并未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情形包括其中，故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第二、通过认定成驰名商标也很难认定这种冲突是侵犯商标权行为
首先，仅是理论界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也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条文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其次，尽管法律对驰名商标赋予了扩大的保护，但这种扩大并非无限。仅凭两者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相同，就断定造成了对驰名商标淡化，显然缺乏说服力。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权利人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该字号使公众产生联想，并确实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
由此，这类情形在现阶段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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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ontent:encoded><![CDATA[<p>谷歌名称之争实质上是关于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北京谷歌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谷歌”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未支持谷歌中国的侵犯商标权的主张，这是为什么呢？</p>
<p>第一，现阶段司法解释并未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规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p>
<p>现阶段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七种：</p>
<p>（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p>
<p>（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p>
<p>（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p>
<p>（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p>
<p>（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p>
<p>（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p>
<p>（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p>
<p>鉴于现阶段司法解释在对商标法中其他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予以细化时，并未将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情形包括其中，故不能认定为侵犯商标权的行为。</p>
<p>第二、通过认定成驰名商标也很难认定这种冲突是侵犯商标权行为</p>
<p>首先，仅是理论界认为，对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也是一种侵害商标权的行为，法律条文并没有这样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p>
<p>其次，尽管法律对驰名商标赋予了扩大的保护，但这种扩大并非无限。仅凭两者商标与企业名称（字号）之间的相同，就断定造成了对驰名商标淡化，显然缺乏说服力。也就是说，驰名商标权利人要承担很重的举证责任，要举证证明该字号使公众产生联想，并确实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p>
<p>由此，这类情形在现阶段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妥。</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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